关于开展北京市乡村旅游等级民俗村(户)评定工作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民宿 星级评定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北京市乡村旅游等级民俗村(户)评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北京市乡村旅游等级民俗村(户)评定工作的通知

2024-05-09 00: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京旅发〔2015〕26号

各区县相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北京市乡村旅游标准化建设,促进北京市乡村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决定在2015年开展北京市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评定依据

  依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与评定(DB11/T 350-2014)》和《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与评定(DB11/T 351-2014)》的评定要求。同时根据市旅游委、市农委、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全市民俗旅游接待户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提供住宿服务的民俗户,必须安装住宿登记信息系统,及时采集、上传住宿旅客信息;接待住宿民俗户在参加等级评定时,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已安装住宿登记信息系统证明或乡镇派出所提供的正在办理的证明。

  二、评定对象

  全市从事乡村旅游经营的民俗旅游户,且符合《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与评定》(DB11/T 351-2014)(附录A)条件。

  全市从事乡村旅游经营的民俗旅游村,且符合《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与评定》(DB11/T 350-2014)(附录A)条件。

  三、评定组织

  评定主体为北京市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由旅游委、农委、公安、食药、环保等相关部门和旅游业专家组成;市旅游委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根据职能及地方标准要求参与评定工作。(市旅游委联系人:刘达 85157125、郝佳 85157391;市农委联系人:范子文 83978163;市公安局联系人:井东江62366065;市食药局联系人:翟献民 83979593;市环保局联系人:全昌明68413837)

  各区县依据市评定委员会的结构,组织区县级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由区县旅游委负责组织协调,区县各部门根据职能及地方标准要求参与评定工作。

  四、评定程序

  (一)民俗户评定:各区县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的一、二、三、四星级民俗户组织评定,对申报五星级民俗户进行初评,并向市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进行推荐。具体程序根据各区县的实际情况设定。

  (二)民俗村评定:各区县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的三星级民俗旅游村组织评定,对申报四星、五星级民俗旅游村进行初评,并向市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进行推荐。

  (三)公示和授牌:经评定符合乡村旅游民俗村(户)等级评定标准的民俗旅游村(户),将在市旅游网站及区县进行公示,并适时授牌。

  五、时间安排

  (一)2015年3月初正式启动。各区县旅游委完善并于3月10日前向市旅游委报送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工作方案。

  (二)2015年3月10日-7月31日,开展乡村旅游等级民俗户评定工作,各区县根据自身情况,妥善安排工作步骤。

  (三)2015年8月1日-8月20日,开展乡村旅游等级民俗村评定工作。

  (四)2015年8月20日-9月20日,区县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将评定结果上报市旅游委备案。市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根据上报结果,组织对五星级民俗户以及四星、五星级民俗旅游村进行评定。

  (五)2015年9月20日-9月27日,北京旅游网及区县政府网站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充分动员。要进行广泛宣传,确保从事乡村旅游的经营户对此项工作应知尽知;各区县要在评定前组织民俗旅游户及民俗村负责人认真学习新标准,并鼓励经营户对照标准提升硬件及软件水平。

  (二)精心组织。在市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各区县旅游委、农委、公安、食药、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指定专人负责并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三)严格评审。评定要严格按照地方标准要求进行,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七、监督管理

  乡村民俗旅游村、户等级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复核工作每五年组织一次。

  对经营过程中发生消费者投诉,视情节和影响程度,降低或取消星级;对经营过程中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直接取消星级,且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定。

  对经营过程中多次发生未登、漏登住宿旅客信息或未及时上传住宿旅客信息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相应降低或取消星级。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27日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